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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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 原告:xxx,女,44岁,住址: 被告:xxx,男,35岁,住址: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本部营业部, 诉讼请求: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76474.68元; 2、判令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2011年12年19日11时30许,被告李XX驾驶蒙A0XXXX号小客车沿成吉思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左右城东侧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至原告受伤。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城区大队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9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右尺骨茎突游离骨折;3、双上肢软组织损伤。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另,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蒙A0XXXX已向第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仍拒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原告诉讼请求计算明细: 医疗费:6万+3366.1+9201.13=72567.23 护理费:18X57.4=1033.2 住院伙食补助费:18X40=720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营养费: 18X40=720 被抚养人生活费:A:(18-12)X13995X15%=12595.5 B:(18-6)X13995X15%=25191 C:4461X【20-(70-60)】÷6X15%=1115.25 交通费:240.5 财产损失:900+298=1198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误工费:40X1500元/月=2000 残疾赔偿金:17698X20X15%=53094 精神抚慰金:4500 鉴定费:1500 以上合计:176474.68元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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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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