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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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出借人: 借款人: 质押人: 经出借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如下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1借款种类: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的最高额为北京律师万元,具体借款发放的数额与时间由出借人单方决定; 1.2借款用途:用于借款人及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 1.3借款期间: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6日; 1.4还款方式:到期归还全部本金 1.5股权质押:质押人以其持有的宁夏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安盛华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对上述借款进行质押保证。 第二条借款人的义务 2.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 2.2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3接受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了解、调查和监督; 2.4对外提供担保或者自身经营情况恶化时,必须及时通知出借人; 第三条质押人的义务 3.1向出借人提供真实的抵押资料; 3.2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3.3在质押期内,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不得以转让、处分质押股权,否则质押人自己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4.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内容以收据或银行转账为准。 第五条 出借人及借款人协商对合同条款履行进行变更的,除借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外,不需征得质押人同意,质押人对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的,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出借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借款、解除借款合同或依法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时,质押人对上述措施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受偿不足部分,出借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质押人对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质押人应当全面配合。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均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如因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借款人、质押人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人、借款人及质押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年 月 日
借款人(签章): 年 月 日
质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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